處理“小時工”問題的關鍵點

2008-07-18 17:00 郭林霞
二維碼

  答: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一次通過法律的形式對非全日制用工進行了規(guī)范。非全日制用工,即通常所說的“小時工”,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,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,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。新聞單位可以根據(jù)工作需要采用靈活方式使用“小時工”,并與其簽署勞動合同。“小時工”可以同時與多個單位簽訂勞動合同。但是,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。

  ●新聞單位不得與“小時工”約定試用期,且訂立口頭協(xié)議生效。

  ●新聞單位不需要為“小時工”繳納養(yǎng)老、醫(yī)療和失業(yè)保險。但“小時工”的工傷保險需要由新聞單位支付。如該小時工發(fā)生工傷,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。如果小時工在工作時受了工傷且有明確的侵權人,同時可以向侵權人索賠。如新聞單位未為“小時工”辦理工傷保險,“小時工”受的傷被確定為“工傷”,則新聞單位仍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,應為“小時工”負擔相應費用。

  ●北京市自2007年7月1日起,“小時工”的最低小時支付工資標準是:8.7元/小時;法定節(jié)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是:20元/小時。

  ●新聞單位安排“小時工”加班,需要按照該小時工的工時標準支付工資,不需要額外支付加班費。但新聞單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,其小時工資不得低于20元/小時。

  ●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。如終止用工,新聞單位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(jīng)濟補償金。

  “小時工”勞動報酬結(jié)算,支付周期最長不超過15日。 (郭林霞)

昵稱:
內(nèi)容:
提交評論
評論一下